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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钱下载的音乐,公开播放也是侵权吗?

2020-08-19 15:28   来源: 互联网

在各种各样的商场闲逛时,悠扬的背景音乐会让人更放松,购物的乐趣也会增强。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歌曲或其他背景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南通的一家购物中心因未经授权而被起诉,最终被责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


基本情况


音乐艺术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主办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授权在中国内地取得 "越爱越悲" 等歌曲的管理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对有关作品的违法者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经调查,该协会发现,南通的一家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就播放了上述歌曲,然后在公证后起诉法院。


音频艺术协会起诉说,一家购物中心为了经营原告委托的背景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并要求购物中心停止使用所涉音乐作品,赔偿 75750 元的经济损失和 10065.97 元的合理费用。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播出、编辑或者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营业地播放作为背景音乐的歌曲,侵犯了原告的作业权,不符合合理使用范围,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利润。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的主观过错、所涉侵权的性质和情节、所涉工作的受欢迎程度以及原告对案件的合理费用,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音响协会对一审赔偿金额不满,并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江苏省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权是指 "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通常,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是指表演者直接向观众表达作品的行为,如歌手在音乐会上的现场表演。机械表演是指使用机械设备播放作品,如使用 CD-Rom、电子媒体和其他形式的广播。


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显然属于后者,在使用机器和设备进行公开播放后,其行为很快就会记录下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在与演出权有关的作品中的行为。虽然在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不是为了牟利,但背景音乐可以营造一种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起到促进其业务的作用,因此经营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商人辩称,他们的播放是合法购买的,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下载的真正唱片或音乐不应再支付额外的版税。" 需要明确的是,基于数字的音乐作品是通过合法渠道从正式的第三方公司获得的,但使用这些作品的权利只是在自我欣赏的范围内反复聆听和播放,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作品的权利,包括表演权,都是同时获得的。音乐要公开播放,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并陷入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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